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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将出台,申办民宿还要符合这些要求?

发表日期:2017-06-02 10:27:00
    民宿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旅游新业态。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广东民宿数量达到2264家。为规范管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填补了民宿监管的法律空白,拟对申办民宿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经营者可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开办民宿,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在民宿开办之前,经营者应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证。并且,申办民宿需要满足6个条件,包括经营地点在城镇、集镇建成区之外,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符合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卫生要求和实行旅客住宿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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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民宿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招揽旅游者住宿,强行向旅游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索取小费,价格欺诈,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制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泄露旅游者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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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规范了网络旅游经营行为,对开展网络经营的旅行社、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旅游搜索引擎的行为进行监管。
    草案修改稿规定,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
    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供应商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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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另一个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旅游搜索引擎。草案修改稿规定,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虚假信息,未采取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软件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获得导游证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文章综合自羊城晚报、大洋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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